CEPA與食品檢驗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

蔡純副處長

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 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這是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以及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內所作出的特殊安排。《 CEPA》的簽署反映了中國作為主權國家與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之間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係, 標誌著兩地經貿關係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

根據《 CEPA》,雙方將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法律法規透明度等七個方面加強合作,推動貿易投 資便利化。

食品貿易在兩地經貿關係中佔有重要的地位,除食品貿易量在兩地總貿易額中佔有相當比例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食品涉及安全性,關係到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廣泛關注。因此,內地與香港在《 CEPA》框架下,進一步加強食品方面的合作將成為必然。據瞭解,粵港雙方已專門啟動了「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制度,並多次召開聯席會議,積極地探討合作的機制和合作途徑。作為擔負著嚴把國門的檢驗檢疫機構 也不例外加入到此行列中。

一、廣東檢驗檢疫助推粵港兩地食品經貿更緊密合作

為推動粵港兩地經貿更緊密合作,廣東檢驗檢疫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與食品密切相關的措施主要有:

(一)全力推進「大通關」建設,進一步提高口岸通關速度。

「大通關」建設是國務院吳儀副總理給口岸執法把關職能部門提出的要求,作為口岸執法單位之一的檢驗檢疫系統,大通關建設的目標就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李長江局長所提出的總要求:「提速、減負、增效、嚴密監管」,「提速」就是提高口岸通關速度;「減負」就是減輕企業的負擔;「增效」就是增強工作效率;「嚴密監管」就是進出口貨物(包括食品)在檢驗檢疫的嚴密監管之下生產加工和進出口,確保產品質量。

廣東檢驗檢疫系統推進「大通關」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實施以電子監管為核心內容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改革,在供港澳鮮活商品和出口食品企業試行電子監管、推廣電子審單快速核放系統和口岸快速查驗系統等電子檢驗檢疫管理系統,全面打造電子檢驗檢疫,進一步簡化工作環節,縮短檢驗檢疫週期,全面提高口岸驗放速度,構建更為順暢、優越的口岸通關環境。

(二)進一步完善兩地動植物產品及其食品的合作機制

多年來,廣東檢驗檢疫局與香港有關方面一直保持著密切的聯繫與合作,共同建立了例會制度,互訪制度和技術合作制度,先後妥善解決了「毒菜事件」,平息了「禽流感風波」,攻克了「鹽酸克侖特羅」檢測和監控難關,平息了「毒花生」事件等。今年 6月30日,香港民建聯馬力主席和部分立法會議員專程赴粵考察及瞭解內地供港食品檢驗檢疫情況。粵港兩地將進一步加強合作,不斷完善檢驗檢疫聯動機制,建立嚴密的動植物產品和食品防疫體系。重點加強經香港進口的水果、植物種苗、冷凍動物產品和木質包裝的檢驗檢疫技術合作,推行預檢制度和監裝監運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和不合格產品傳入國內;加強經香港出口的水果、花卉、禽畜肉類和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合作,擴大廣東農副產品出口;加強動植物產品和食品資訊的通報。

 

二、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的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式

在《 CEPA》框架下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而確定的七個合作領域,與食品檢驗檢疫相關的主要有食品安全、商品檢驗檢疫和法律法規透明度等。現將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的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式介紹如下,希望對進出口食品貿易各方有所幫助。

(一)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的執法依據

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把關放行出證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如下法律法規規章對所有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包括: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2.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其他政府部門聯合發佈的公告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法規性文件

以上法律法規規章可從如下網站獲取詳細資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www.aqsiq.gov.cn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www.cnca.gov.cn

(二)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執法程序

現將進口食品檢驗執法程序介紹如下:

(工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均按此程式辦理,在以下的介紹中統稱 “食品”)

( 1)食品進口前辦妥如下批准證書

 

•對於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定義見GB7718),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2000年第19號《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辦理進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有關手續可諮詢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食品標籤審核受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對納入檢疫審批範圍的食品辦理檢疫審批許可證。有關手續可諮詢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辦理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按照有關文件,特殊營養強化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有關手續可諮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每批食品進口時,必須向進口口岸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報檢單位須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報檢員須取得資格。報檢時須提供如下主要資料:

 

•進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

•(保健食品)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薰蒸劑等有關資料 和檢驗報告。

•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合同,發票、裝箱單等單證,並填寫報檢單。

•(檢疫審批名錄內的食品)檢疫審批許可證

•(雙邊協議要求)輸出國官方證書

( 3)檢驗檢疫機構審查有關資料符合要求後,正式接受報檢,現場查驗貨物是否有異常,查驗後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 ”,進口商憑“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將貨物妥善保管。按照有關規定,此時貨物屬尚未經檢驗,不准銷售和使用,否則屬違法行為將受行政處罰。

( 4)進口商根據“檢驗檢疫聯繫單”的提示,與施檢部門(檢驗檢疫內部落實食品檢驗監督的部門)聯繫,預約抽樣和檢驗。按照規定,檢驗檢疫機構無償抽樣;另外,抽樣和檢驗時,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輔助人力、用具等。

( 5)檢驗檢疫人員抽樣後,所檢樣品經過品質檢驗、感官檢驗、標籤檢驗和送實驗室檢測安全衛生專案後,依據規定 進行判定。

( 6)判定為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衛生證書,允許銷售使用;判定為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衛生證書(不合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不允許銷售使用,貨物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退貨、銷毀、改作他用、無害化處理或標籤重新整理的處理。

 

以上內容,僅供進出口貿易方參考,以官方公佈的為準。

總之,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政府部門和各位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兩地食品經貿將會更加緊密和更加便利。